![]() |
|
Spaces home 光诚快回家PhotosProfileFriends | ![]() |
|
October 17 光诚母亲骨折陈光诚的母亲10月9日摔伤骨折了,卧床无法动弹,袁伟静要全面照顾她和自己1岁多的小女儿。10月16日晚上陈光诚的大哥陈光福也腿部肌肉拉伤无法走路。照顾他们的担子都落到了袁伟静身上。雪上加霜……我们每天通电话,她能有个对象倾诉,心中也会多少好受一点。她的生活压力太大了,她总说幸好她从光诚那里学到了坚强。 华盛顿邮报:China Vs. My Husband因为光诚,我会更坚强(中文初稿,英文修改稿附在文后) 袁伟静口述 2006年8月20日,我的丈夫陈光诚,被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宣判:“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我和陈光诚,是在民政部登记了的合法夫妻。可是,自从今年三月份光诚失踪以及后来的被捕,地方政府官员不允许我和丈夫见面,更没有通知我光诚的开庭时间。我辗转获得光诚开庭的消息,要去法院旁听,却被村、镇、县各级政府官员千方百计地阻挠,甚至指控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把我带到派出所变相拘禁。为什么?为什么阻止我和光诚夫妻相见?为什么阻止我走出村庄与关心光诚的朋友们相见?
直到今天,2006年9月17日,我才亲眼看到光诚判决书的内容——法院至今没有给我任何法律文件,这份判决书是光诚的朋友一字一句录入电脑打印给我的。早上看见判决书的内容,我心里太难过,把它放在家里,下地干农活去了。软禁我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农田里离我几米远的地方监视我的一举一动。
我能做什么呢?和光诚一起被抓的其他几位村民8月20日已经被放出来了,我设法去这些村民家里问情况。他们羞愧地对我说:没有办法,实在受不了里面(派出所)的酷刑了,只好他们(警察)让说什么,我就说什么。这些被抓的村民在派出所被反绑着,最少的3天3夜、最多的15天不让睡觉,一旦犯困要入眠,就被警察抓头发拳打脚踢。“我怕了,我的孩子还很小。”其中一个村民说。最后警察让说什么就做什么,否则就会遭到无法想象的“待遇”。我问这些放出来的村民,既然现在你们已经平安回到家里,能否为光诚作证澄清当时的情况,否则光诚只能在牢狱里度过接下来的四年多时间。可是,他们摇头了:“我们背着良心说话做事。我们不敢再做任何与光诚有关的事情了,这是我们被放出来的代价。我们的孩子还小,我们的家人还要生活。如果我们再次被关起来,我们的生活就无法支持下去了……”我很难受,这些村民都知道事实真相,知道光诚是清白的;却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任由警察摆布;最后又任由警方用这些刑讯逼供的笔录,作为起诉陷害光诚的文件。我很同情这些村民,替他们感到无奈,却又……心中滋味,难以形容。这就是农民的思想和现状。
当年因为光诚是个盲人,我是学校的英语老师。我的父母反对我和光诚的结合。现在光诚又被判刑了,父母很希望我能回去。我既然选择了光诚,就有我不变的东西,无需理由。因为光诚,我会更坚强。现在儿子到了该上学的年龄,可是我又被软禁没有自由。我没有别的办法,只好让我的父亲把孩子接走送到他那里的学校上学。“软禁陈光诚指挥部”去年开始驻扎在我们东狮古村,后来由于本村村民的抗议转到邻近的营后村。当地政府仍旧派人软禁我,正是证明他们害怕我说话,证明他们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情。他们之所以陷害光诚软禁我,是因为去年三四月间起,光诚为当地被强制暴力堕胎、结扎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并调查和报告了当地大面积暴力计生的情况。当地官员担心计划生育问题砸了他们的饭碗,切断他们升迁的道路。
如果有机会,我要对光诚说:事实真相总有一天会弄明白。就算他们现在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却不能限制你的思想自由。你一定要保重你的身体,在这个前提下再做你能做的事情。 China Vs. My Husband October 04 学者联名促中国停止骚扰维权人士学者联名促中国停止骚扰维权人士
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星期一向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发出公开信,敦促中国政府停止骚扰维权人士。有50多名来自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著名学者、法律专家、互联网专家以及人权活动人士在公开信上联署签名。 *公开信列举多起案例* 这封刊登在人权观察网站上的公开信表示,非常关注中国官方加剧对维权人士及其家属的报复行动,包括持续骚扰、驱逐、拘押、逮捕和监禁,认为中国针对人权活动人士的做法让人们质疑中国经常提及的司法方面的承诺。 公开信列举了高智晟、陈光诚、赵岩以及胡佳的案例,表示高智晟为网络作家以及维权人士提供法律辩护是合法行为,但是却在8月15号受到拘押;盲人维权律师陈光诚8月24号被判四年零3个月徒刑,但是陈光诚的最后庭审是由两名官方指定律师辩护;纽约时报研究员赵岩被控泄漏国家机密,虽然在8月撤销了这项指控,但是却因为其它不相关的罪名被判3年徒刑;环境及艾滋病活动人士胡佳从7月中以来一直因为所谓"犯罪活动"而受到软禁监视,公开信说,胡佳受迫害的真实原因是他一直支持和帮助其他维权人士。 *多位著名学者签名* 位于纽约的人权观察亚洲部副主任米奇.斯贝格是这封联署公开信的第一撰稿人,她表示,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可能对这些典型案例有所了解,但是仍然有必要向他亲自提出,引起重视。 斯贝格说,她所在的人权观察撰写了这封公开信,之后花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把信投递给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等地的海外人士,结果征集到50多名著名专家学者的签名,其中包括: 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孔杰融、哈佛大学政府系主任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经济政治学退休教授雅胡达、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黎安友、伯克莱大学互联网研究专家萧强,以及曾经担任联合国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首席检察官的南非大法官理查德.戈德斯通。 *斯贝格:征集签名为增加说服力* 人权观察组织的斯贝格说,广泛征集专家学者以及法律界人士在这封公开信上签名,是为了增加说服力。 斯贝格说:"这是为了让人们看到,除了我们这样的人权团体以外,其它领域的人也赞同我们的说法,因为毕竟中国政府容易认为我们这些海外人权团体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持有偏见,喜欢指摘他们。现在他们可以看到,这是普遍的呼声和诉求。" *林培瑞:早已没有顾虑* 美国《华盛顿邮报》的报导说,外国的中国问题专家通常很少对中国侵犯人权情况公开发表看法,主要是担心他们之后前往中国可能会遇到麻烦。 美国的著名汉学家、普林斯顿大学的林培瑞教授也在这封致胡锦涛的公开信上签字,他表示自己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林培瑞说:"我早就遇到了麻烦,我现在十年都是在黑名单上,我反正是拿不到签证。中文有一句话说,死猪不怕开水烫,我就是不怕那个开水(笑)。" *林培瑞:当然要签名* 《华盛顿邮报》说,林培瑞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的黎安友教授因为编辑披露中国领导层镇压89六四民主运动内幕的《天安门报告》而冒犯了中国当局。 林培瑞说,这封致胡锦涛的公开信,是替弱者说真话,讲法律和公正的原则性,所以他当然要在上面签名。 林培瑞说:"信里提到的那些维权活动家,当然特别指出了四个人,高智晟、赵岩、陈光诚和胡佳,可是它的意思比这个广得多,它的意义比这个广得多,那就是法律能不能实行,能不能说了算。这四个信上提出来的例子,清清楚楚不按法律执行,而这四个人的问题也是全国的问题,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你法律是说着玩的还是真正要按法律办事,这是最大的原则问题。" 这封由海外专家学者联署的公开信9月29号寄往胡锦涛位于北京中南海的地址,同时用传真和邮递方式向中国驻美大使周文重寄出了复印件。 《华盛顿邮报》说,中国外交部表示正在研究这封公开信的内容。
五十多位国际人士发表致胡锦涛公开信
国际社会的53名知名的学者、律师、人权活动人士9月29号发表了一份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呼吁中国政府停止打压寻求社会公正的活动人士。信中特别例举了四名被关押或被软禁的活动人士的案例,敦促中国政府立即还他们以自由。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申铧的采访报道。 在这封公开信上签名的有来自美国、欧洲、澳大利亚、亚洲各国,关注中国事务的学者、律师和人权活动人士,由国际人权组织人权观察发起。 信中说,"我们注意到官方打压寻求社会公正的活动人士和他们家属的行为有显著的增加,对他们进行骚扰、拘押、逮捕和判刑。我们还注意到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被频繁使用来打击独立的社会活动。"这封信的签名者之一,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特别检察官、原南非宪法法庭法官理查德-葛德斯通接受自由亚洲电台专访时说,现今中国政府的行为让他联想到南非种族隔离时代政府的所作所为: "我来自南非。在种族隔离时代,我见到过当时种族隔离政府也用这种手段来打压政治反对派和社会活动人士。因为我关注人权,中国政府的行为让我觉得应该提醒全世界的注意。" "在江泽民执政的后期,政治讨论的空间更大。但是自从胡锦涛在2002年上任以来,就在逐渐收紧这个空间并开始打压(持不同政见者),特别是新闻媒体。这封信就是针对这个打压做出的反映。" 这封信中特别提到四个案例,包括维权律师高智晟、盲人法律活动人士陈光诚、记者赵岩以及艾滋病活动人士胡佳。敢于为法轮功受害者进行辩护,并积极参与维权活动的高智晟于今年8月被警方拘押,罪名至今不祥;陈光诚因为揭露山东临沂官员使用暴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被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罪和扰乱交通罪判处四年多刑期;赵岩原为《纽约时报》北京分社的研究员,因为涉嫌把原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即将辞职的消息泄露给《纽约时报》而被捕,但是后来当局取消这一指控,以欺诈罪判处赵岩三年监禁;胡佳除了关注艾滋病人的权益外,还积极参与其他维权活动。自从7月中以来,他一直被软禁。 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位签名者,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资深成员孔杰融对本台说,这些案例给中国政府的形象带来很大损害: "这些案例给当事人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也给试图做一个守法的国家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中国的声誉带来很大伤害。" 这封公开信最后敦促中国政府释放高智晟、陈光诚和赵岩,并解除对胡佳的软禁。信中还敦促对有关国家机密的法律进行修订,与国际标准接轨。公开信还呼吁利用法律来惩罚和骚扰活动人士的地方官员应该被绳之以法,信中还希望胡锦涛能够尽快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孔杰融联系到韩国和台湾走过的路来忠告中国大陆政府,压制不是取得和谐的途径: "韩国的独裁统治者朴正熙,台湾的蒋介石和蒋经国,他们也认为可以通过压制来达到稳定。但是,最终我们看到,如果你想要得到真正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你必须注重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以及允许更多政治表达的空间。压制不能够做到这点。" 五十余名外国学者致信中国领导人 美联社北京报道,五十多名外国学者以及其他一些中国问题专家于9月29日向中国最高领导人胡锦涛发出了一份联合签名的公开信。 公开信上说:「我们写信给您,是希望您致力于保障为社会公正而奔走的人士的公民权,...我们注意到并且感到担忧的是,近来官方对这些维权人士及其家属的报复、迫害、刁难、拘捕与关押的现象激增」。 公开信发表在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网站上,签名的学者来自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其中的着名学者有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的Jerome Cohen(孔杰融),哈佛的Roderick MacFarquhar(马若德)与伦敦经济学院的Michael Yahuda(亚胡达)。 September 28 滕彪 : 陈光诚是如何被定罪的? 2006年8月18日沂南县法院对陈光诚案件的审判过程是极其荒唐的,世人已经很清楚。辩护人被诬为偷包贼而被关押至开庭结束、不顾被告人的明确反对而强行开庭、动用上百名警察进行交通管制以拒绝亲友旁听、对外地赶来准备旁听的人士进行软禁、拘捕、殴打或遣送,不一而足。加上此前的律师被多次殴打、相机被抢劫、车辆被掀翻、光诚妻子被多次殴打并软禁13个月以上、光诚母亲和孩子被绑架、不予安排会见当事人等等,足以构成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观。而最近透露出来的若干关键证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更是令人震惊。 陈光余、陈光军两人,是所谓的陈光诚所谓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的最关键证人。2006年9月8日,李劲松律师接到陈光余打来的电话。陈光余在电话里说: “3月11日被抓后,被警员绑在椅子上审讯逼供五天五夜不让睡觉。在此期间,我在这种状态下所签名的讯问笔录里面的词和和我说的肯定有差距。我只说了一两句但他们就写出一大堆。当时他们是轮流审问我,同一个问题他们能问你一千遍,……他们基本的目的就是想什么事都往光诚身上推。” 2006年9月10日,陈光军发给律师的传真讲述了他被酷刑逼供的情况: “2006年3月11日晚,我和陈光诚、陈光余三个人被沂南县公安局的人员抓到沂南县刑警队后,他们用铁链把我绑在椅子上,开始对我讯问,我不理他们,他们问什么我也不回答。他们三班倒,每班两个人,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他们说态度好就给一点吃,每天有吃一顿的时候,也有吃两顿的时候,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不让解手。每次解手,都要多次请求。他们总是说:等一会、等一会。有一次他们说大便不行,只能小便,后来我想起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在陈光诚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我就情绪激动,很生气的跟他们讲理。他们就说我态度不好,超过24小时后,经过商量,他们就对我说,本来想行政拘留你,由于态度不好现在对你刑事拘留。又把我反背手拷在了椅子上,一直到3月14号晚8点多钟,才把我送到了沂南县看守所。由于我身患严重的腰肩盘突出症,05年麦收后就开始治疗三次,最后一次手术回家是在阴历的11月26日。时间太短身体远没有复原,这样长时间的坐着我的身体实在受不了。” 8 月18日,沂南法院秘密审判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合三位村民,三人均被判刑7个月,缓刑1年。在他们8 月24日被释放后,律师辗转了解到他们被严刑逼供的情况: “3月11日晚,我被沂南县刑警队抓进去之后,用农村拴狗的那种铁链子把我绑在椅子上,脖子一道、腰一道、腿一道,共三道。……他们连续15天不让我睡觉。困得实在受不了要睡的时候,刑警就用带刺的橡胶棍砸我的脚。他们轮班审讯,反复诱供,他们对我说的话不满意,就让重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有一次连续20多小时不给吃饭。警察说忘了,实际是故意不给饭吃。……连续15天不让睡觉,实在受不了,痛苦之极。到后来他们想让说什么就说什么。” “他们逼我说光诚不好。……警察自己写好材料让我背下来,背不下来就放在一边照着念,还不能总看。让读什么就读什么,读不好就打。他们在一边摄像。” 三个人受到虐待的情节大同小异,但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合三人均被酷刑逼供是确定无疑的。 陈光诚自己也曾遭到非人道的虐待。3月12日至3月14日,沂南县公安人员三天不让陈光诚睡觉。他为此曾绝食绝水三天,抗议这些警察败类的暴行。加上陈光余、陈光军,至少有6人在陈光诚案件中受到刑讯逼供! 这不但是一个丧失人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相关警察构成犯罪的问题!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也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这类酷刑的实施者显然是在挑衅刑法的尊严、挑衅中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和人类文明的底线! 2006-9-25 要求公开审理陈光诚上诉案的《辩护律师紧急意见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8月29日,本辩护人接受陈光诚家属委托后,与贵院联系陈光诚二审辩护事宜,徐明刚法官(刑一庭庭长)负责接洽并接受了我们的委托手续。我们向徐法官询及是否由他担任审判长时,他答复合议庭还没成立,到时会通知我们。可是直至今天,贵院仍然没有通知辩护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2006年9月12日,辩护人接到贵院通知:“若有与本案有关的新证据,于9月14日前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或新证据,过期不等”。辩护人首先在武汉,后又匆忙赶回北京紧急加班分别于9月13日、14日分两次传真寄送证据目录、137人的证人名单、两份新证据。直到目前,我们都在等待公诉机关的意见,也同时等待贵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是直至今天,贵院仍然没有相应通知或回复。 2006年9月21日11:00,辩护人又接到贵院通知,要求辩护人“9月22日前”提交书面辩护词。但贵院至今没有告知辩护人是否或何时公开审理本案,没有告知辩护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告知辩护人本案是否准备书面审理。 鉴于种种迹象显示出贵院似乎未能坚守程序正义,准备对严重违反程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作为陈光诚辩护人,我们为此表示强烈抗议,并郑重要求公开审理,法定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就本案而言,合议庭法官从未听取辩护人意见便决定不开庭审理显然程序不当。 2、本案的一审开庭前一个多小时之内,沂南法院临时为陈光诚指定两位所谓“辩护人”,对此陈光诚表示抗议并拒绝指定律师的辩护,随后的强行开庭中,指定辩护人真如法院之所愿,对全部证据都表示“无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陈光诚一审强行开庭已经严重非法程序,被变相剥夺了律师辩护权,如果二审没有律师出? ケ缁は匀幻挥腥魏蔚览怼?p>3、以陈光诚涉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例,一审的所谓“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既没经过司法审判认定,也没并案审理,一审法院便径行采信作为陈光诚的定罪依据,违反了刑事证据认定的基本规则,直到目前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所谓“同案嫌疑人”的有罪判决。 4、辩护人在二审中,依法院要求提交了大量的证人名单和两份新证据,却未见任何回复,而这些证人证言根本性的颠覆了本案的原有事实认定,理应开庭质证,还真相于大白。 综上,辩护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意见确凿有据,请贵院慎重对待。 陈光诚上诉案辩护人:李劲松律师 李方平律师 2006年9月26日 李劲松 : 陈光诚案件二审辩护意见(之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光诚先生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准备出庭为其辩护。准备与我一起出庭参加辩护的还有李方平律师。在未参加二审开庭审理之前现就本案简要表达我的辩护意见如下,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沂南县人民法院(2006)沂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陈光诚先生的拒绝辩护权和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此,该法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其中,为有效的保障当事人自主聘请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这一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同时为了防止无良律师或其他辩护人配合公检法等部门个别违法者,利用刑事审判程序构陷迫害当事人,联手制造冤假错案,第39条特别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该条款规定的是被告人的权利,属于法定授权,对此权利除非被告人主动放弃,否则任何政党、机关、团体、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等都无权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该条款的重要价值在于,当被告当庭行使法定权利后,法官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即对于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官首先应当当庭表示同意,其次法官还应当当众宣布延期审理。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制定的严谨缜密、完美无缺,没有给一审法官留下丝毫上下其手或讨价还价的空间。但遗憾的是,在一审开庭时,陈光诚先生虽然明确表示不接受(拒绝)一审法院指定的律师为他辩护,并要求与他认可的辩护人联系,却仍然遭到一审法院的粗暴拒绝!一审法院的审理笔录第四页详细记录了主审法官的违法事实,摘录如下: 法官:(今天)由指定李家升等二律师出庭担任辩护,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陈光诚:我不认可,我拒绝开庭。 法官:今天由指定的律师为你辩护 陈光诚:抗议 法官:抗议无效 陈光诚:我要求与我认可的辩护人联系 ………… 一审法院的审理笔录证明,该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已严重影响了公正的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面对以上铁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我相信二审法官一定会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二、沂南县人民法院(2006)沂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违反“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辩护人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作出的判决没有法律效力。 这是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陈光诚先生的拒绝辩护权和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之后必然出现的一个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43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在审理时,从表面看,似乎所有的证人证言都经过一审法院指定的李家升等二律师质证,但事实上,自陈光诚先生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那一刻起,李家升等二律师的身份,已不再是陈光诚先生的辩护人,因此,所作的任何质证和辩护都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从而,导致该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合法程序予以支撑,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陈光诚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多应当承担违反治安管理之责。 根据我们冒着生命危险担任陈光诚先生的辩护律师所作的调查,自陈光诚先生于2005年初对“当地政府暴力计生”行为提出质疑后的2005年9月8日起,陈光诚先生和妻子袁伟静的人身自由一直受到非法限制,甚至连去看望陈光诚先生的朋友也几无例外的遭到包围陈光诚先生的乡镇工作人员和流氓黑恶势力的暴力殴打。2005年3月11日下午18时,陈光诚先生自家中去205国道的路上,身边始终紧随着执行跟踪和包围任务的3名警察和10名以上乡镇工作人员及流氓地痞。假如检察院指控陈光诚先生拦截汽车属实,根据《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该三名警察在看到汽车被拦截的第一时间,必须依法履行维护交通秩序的职责,立即给予被拦截的汽车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其法律程序是:第一,在第一辆汽车被截时,警察要立即将陈光诚先生强行带离现场,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第二,发现陈光诚先生有违法行为后,对其依法采取强制传唤(通行的做法是带到公安机关)措施;第三,查明情况后,依法对陈光诚先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及15天以下拘留的处罚。但沂南县人民法院案卷所有证人证言证实,当陈光诚先生身边始终紧随着执行跟踪和包围任务的3名警察和10名以上乡镇工作人员及流氓地痞,看到第一辆汽车被拦截后,3名警察放弃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职责,放弃对被拦截的汽车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的职责,放弃将陈光诚先生强行带离现场的职责,放弃对陈光诚先生采取强制传唤的职责,并迅速地将陈光诚先生紧紧地包围在公路中间,直到 3小时之后的21点,才履行应当在3小时之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我认为,如果沂南公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属实,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是陈光诚先生,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警察或是在其背后指挥和掌控案情进退的黑手。 四、沂南县公检机关对陈光诚先生两个罪名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同时,我认为,应当依法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参与对陈光诚先生报复陷害的沂南县公安机关的个别失职警察和幕后黑手。 沂南县人民法院案卷所有证人证言证实,沂南县公安机关的个别警察以及背后指挥和掌控案情进退的黑手主观上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陷害报复陈光诚先生的动机,并实施了拖延3个小时的不作为行为及其他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290辆汽车被堵长达三小时之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应当对失职警察及幕后黑手予以严惩。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9月25日 September 24 世界没有忘记陈光诚伦敦的威斯敏斯特教堂主殿,在离二战无名战士墓不远的位置,有一个纪念世界政治犯的架子。小架子上用文字每周记一位世界被囚禁的政治犯,旁边有一根被铁丝网绕的大蜡烛。 9 月3 日 那一周,一位朋友带孩子在伦敦旅游时,偶然看见上面写的正是我们的盲人赤脚律师陈光诚。她说:"(当时)非常不好受,差点哭了。(我走)过去跟红衣主教说谢谢,说我一定告诉我的朋友们,请他们转告他(陈光诚)的家人:世界并没有忘记他(陈光诚)。"
金燕 2006年9月24日 September 20 临沂野蛮计生事件维权大事记(2006年7月—9月)
光诚看不见,我就是他的眼睛嫂子袁伟静在电话里说:光诚看不见,我就是他的眼睛。 陈光诚案律师团提出二审时137证人到庭作证名单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律师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申请事项:通知辩方第二批证人程海等46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上述43位证人系被告人陈光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46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以下证人。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9月13日 按:陈光诚案律师团共提出137人二审时到庭接受质证,此为第一批91人。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的两位最关键证人陈光余陈光军受到严重的酷刑逼供) 《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及证据线索并要求法院通知袁伟静、王金香、陈光军、陈光余、陈光和、陈光东、陈更江等共91位证人到庭接受质证》之《律师专函》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2006)沂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光诚以找堂弟陈光余被打之事寻求说法为由,趁机聚集堂弟陈光余、哥哥陈光军、妻子袁伟静、妈妈王金香四人,于当晚6时许闯至205国道营后村路段拦截车辆,以便造成影响。并指挥陈光军、陈光余、袁伟静三人在公路中间呼喊、阻止车辆通行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陈光诚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并以此罪名“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这一认定的主要依据是: 1、同案人陈光余的供述笔录证实,陈光诚以他被打之事为由组织他、陈光军、袁伟静、及陈光诚的妈妈四人,去双堠镇营后村205国道拦堵车辆,在陈光诚的指挥下,不听警察劝阻,堵截车辆二个多小时。 2、同案人陈光军的供述笔录证实,在被告人陈光诚的带领下去营后村205国道,被告人陈光诚提出并首当其冲上路拦车他和陈光余、袁伟静等人亦上前拦截车辆两个多小时的事实。 3、经审理认为,该案多名证人证言与同案人陈光军、陈光余的供述一致。 二、陈光诚的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从一审刑事审理笔录中获知: 1、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点三十分至五点十分的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陈光诚案证人名单所列的陈光余等共89个证人没有一个到庭接受质证。 2、2006年8月18日下午沂南县法院对上诉人陈光诚的审判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A、上诉人当庭拒绝了法院在临开庭前二个小时才为上诉人指定的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的,被当事人当庭拒绝的这两位“法院于开庭前两个小时才临时指定的辩护律师”必须退出法庭、无权继续参加庭审、无权再以当事人的辩护人身份发表质证意见。 B、上诉人当庭拒绝了法院在临开庭前二个小时才为上诉人指定的辩护人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庭本应当“决定休庭、按照上诉人的意愿通知上诉人另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C、但沂南县法院却是: 违法继续进行审判、违法让已被上诉人当庭明确拒绝的这两位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继续留在法庭参加庭审、违法让已被上诉人当庭明确拒绝的这两位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继续以辩护人的身份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其所谓的“没有异议”等“非法无效的质证意见”。 D、因此,这次审判显而易见是一次“严重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和审判程序”的违法审判。 而且,这次违法审判客观上显而易见是“剥夺或者严重限制了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下列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三、按上列规定,本案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但鉴于“本案的已充分展现在世人眼前的相关特别事实”及“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贪官县委书记杜保乾及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等地方土皇帝动用其辖区内的司法机器,罗织罪名,逮捕、审判打击报复迫害举报其不法行为人之祸国殃民恶剧的前车可鉴”; 本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应当回避、本案宜由二审法院或省高院和最高院直接审理。 四、本律师作为陈光诚的二审辩护人,针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现有与本案有关的下列新证据及证据线索提供给二审法院。 1、陈光余、陈光军两人,是所谓的陈光诚聚合组织来的四位“参与实施堵车扰乱交通秩序行为的群众”里的唯一两个男人; 所谓的陈光诚聚来的四位参与实施堵车扰乱交通秩序行为的四位群众里的另二位,均是妇女,一个是陈光诚的已72岁的妈妈王金香另一个是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 2、2006年9月8日17:38分,本律师接到了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的两位最关键证人陈光余陈光军之一的陈光余打来的电话。 在电话里陈光余告诉本律师: 自已3月11日被抓后,被警员绑在椅子上审讯逼供五天五夜不让睡觉。在此期间自已在这种状态下所签名的讯问笔录里面的词和和我说的肯定有差距。我只说了一两句但他们就写出一大堆。当时他们是轮流审问我,同一个问题他们能问你一千遍,问得你特别烦。给我欲加之罪的感觉,知道他们基本的目的就是想什么事都往光诚身上推。实际上,陈光诚根本没有叫我们去堵车。我们当时上公路边就是想搭车去县里,根本不是想堵塞交通,根本就没有我们想堵塞交通这回事。当时堵塞交通而且一直在公路中间站了二个多小时的,其实是“几十上百个一直在公路上围困着我们五个人、使我们五个人无法搭上便车离开现场去县城”的“沂南县公安局的警察、看守陈光诚的镇村干部、被雇用来看守陈光诚并动手打伤我的这些流氓地痦”。 陈光余现在沂南县东师古村自已的家中。 3、2006年9月10日15:49分,本律师收到了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的两位最关键证人陈光余陈光军之一的陈光军发出来的传真(见:本函附件一)。 陈光军的这份证词全文如下: 2006年3月11日晚,我和陈光诚、陈光余三个人被沂南县公安局的人员抓到沂南县刑警队后,他们用铁链把我绑在椅子上,开始对我讯问,我不理他们,他们问什么我也不回答,他们虽然没有打我,但他们三班倒。每班两个人,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他们说态度好就给一点吃,每天有吃一顿的时候,也有吃两顿的时候,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不让解手。每次解手,都要多次请求。他们总是说:等一会、等一会。有一次他们说大便不行,只能小便,后来我想起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在陈光诚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我就情绪激动,很生气的跟他们讲理。他们就说我态度不好,超过24小时后,经过商量,他们就对我说本来想行政拘留你,由于态度不好现在对你刑事拘留,又把我反背手拷在了椅子上,一直到3月14号晚8点多钟才把我送到了沂南县看守所。由于我身患严重的腰肩盘突出症,05年麦收后就开始治疗三次,最后一次手术回家是在阴历的11月26日。时间太短身体远没有复原,这样长时间的坐着我的身体实在受不了。对我的回答他们一直不满意,总是让好好想一想,后来他们问怎么上的公路,拦车是谁提出来的。一、我的身体受不了。二、我考虑,陈光诚干的事我认为是正义的。他又没有犯法、他们把他放在了维多利亚(被抓上车后,我听他们打电话知道的)他们不会把他怎么样可能是回家了。三、、我考虑陈光诚是个残废人,就是真有事根据我国的法律也会从轻处罚的。所以,在他们问是谁提出拦车的时候,我就说是陈光诚提的,也是他喊把车拦下,把事情闹大逼领导出来解决问题的。其实是我小声提出来谁也没有喊。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有我们村和营后村的好多村民可以作证,但是他们不敢。 陈光军现在湖北浠水县散花镇浠水县鹏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打工,他的联系电话是13636130681。 3、本律师在二审法院阅卷后发现: 一审控方隐瞒了其对所谓的本案的同案人袁伟静及王金香的讯问工作笔录。 在控方一审提交的证人名单及证据中,只有侦查机关对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已列为证人的的两位最关键证人陈光余陈光军的讯问笔录。 在控方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侦查机关对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并没有将其列为证人的,但客观上又显而易见是本案最关键证人的,“控方所谓的本案另两个同案人袁伟静及陈光诚的妈妈”的讯问工作笔录。 本律师相信: 侦查机关对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没有将她们列为证人的本案另两位最关键证人“控方所谓的本案的四个同案人之中的另两位同案人袁伟静及陈光诚的妈妈”,肯定也及时进行了讯问工作并制作有讯问笔录。 本律师相信: 控方之所以没有依法将“侦查机关对陈光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控方没有将其列为证人的另两位最关键证人其所谓的本案的同案人袁伟静及陈光诚的妈妈的讯问工作笔录”这一重要证据提交一审法院, 其原因就是,这两个人的供述材料肯定是足以反证控方所谓的“同案人陈光余的供述笔录证实,陈光诚以他被打之事为由组织他、陈光军、袁伟静、及陈光诚的妈妈四人,去双堠镇营后村205国道拦堵车辆,在陈光诚的指挥下,不听警察劝阻,堵截车辆二个多小时。同案人陈光军的供述笔录证实,在被告人陈光诚的带领下去营后村205国道,被告人陈光诚提出并首当其冲上路拦车他和陈光余、袁伟静等人亦上前拦截车辆两个多小时的事实。该案多名证人证言与同案人陈光军、陈光余的供述一致”全系“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谎言和伪证”! 五、本律师在二审法院阅完卷结合本案全部事宜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一审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陈光诚案证人名单所列的陈光余等共89个证人没有一个证人到庭就自已指证陈光诚涉嫌犯罪的相关证言接受质证”的根本原因应是: 控方明知这89个证人“在一审控方提交法庭的供述或证词里指证陈光诚涉嫌犯罪的相关证言”几乎全系“不符合客观事实经受不起推敲及当面质证的谎言和伪证”! 附:第二批证人名单及证据 一、部分律师证人名单(3名) 1、程海,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详细地址略,下同)。 2、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明事项:律师正常执业,要求会见受到沂南县公安局恶意刁难,且一直被不明身份的一群人骚扰、殴打,甚至在公安局办公大楼,干警在场情况下,相机被抢夺摔毁。 二、沂南县双喉镇营后村村民名单(12名) 1、刘乃风 2、陈光存 3、杜德发 4、刘桂华 5、徐增芬 6、魏文珍 7、陈光新8、徐玉芹 9、韩传成 10、杜德祥 11、陈克停、12、杜德海。 通信地址:沂南县双喉镇营后村, 证明事实: 2006年2月5月,看守汽车被砸是因为陈华奶奶昏厥后,政府看守车辆拒绝施救,导致民愤砸车,而与陈光诚无关。3月11日交通堵塞的事件真相,是看守人员阻拦205国道导致交通堵塞。 三、曾经拜访过陈光诚的朋友证人名单(5人) 1、许志勇、教师。 2、梁晓燕、职员。 3、寇延丁、职员。 4、胡嘉,自由职业者。 5、覃爱玲,自由职业者。 证明事实:1、陈光诚夫妇遭到政府非法软禁;2、拜访陈光诚夫妇遭到殴打或阻拦。 四、调查过临沂市暴力计划生育的证人名单(4人) 1、 滕彪、教师。 2、 郭玉闪、学者、北京大学资源西楼2309号,100871。 3、 李苏滨、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4、 李健,维权自愿者。 5、 李柏光、学者。 证明事实:临沂市暴力计划生育受害者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 五、临沂市暴力计划生育受害者证人名单(22人) 费 县 证人姓名 住址 证明事项 时间 1、裴京兰 石井镇板桥村 裴京兰因其弟超生(外逃)而被计生办两次非法拘禁,共关押33天,并被殴打致伤(现住院治疗),被罚款4200元,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 05年4月、7月 2、朱宝荣 梁邱镇桃花顶 怀孕近九个月时被强制堕胎 05年3月初四 3、房中霞 梁邱镇因其计生问题,计生人员找不到房本人而牵连了十几家亲戚,共22人被计生办非法拘禁(其中有3个孩子,1个孕妇,1个70多岁的老太太)大部分被关人员遭殴打,被迫缴纳“学习费”计2400元。其本人在怀孕七个月时被强制堕胎、结扎 04年11月初九至05年3月13日 4、张宗贤 梁丘镇桃花顶村 被弟弟计生问题牵连,非法拘禁,被打昏三次,罚了1000元 05年农历三月初一 5、曹允常 梁丘镇新安村 追究其先前担任村支书时的计生工作责任问题,遭非法拘禁,家里财物被砸,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05年5月份 6、张宗华 桃花顶村 因为儿子女儿计生问题,被非法拘禁,遭殴打,罚款 04.11 05.3 7、张宗喜 桃花顶村 因为其嫂子不愿做查环员(躲了),张连同其71岁老父被非法拘禁5天,遭殴打。被强迫缴纳“学习费”计500元。全村人都不敢回家,睡在地里。 三月初三 8、刘山花 马下沟村 因刘山花超生,其亲属共8人(含一4岁小孩)及刘的房东(非亲非故)被非法拘禁,被强迫缴纳“学习费”近4000元,另缴纳“超生费”25280元。 遭殴打,并强迫指使亲属间相互殴打 04年11月至05年3月 9、曹云香 梁丘镇小羊庄 因亲戚房中刚的计生问题被非法拘禁三天,遭殴打八次导致小便失禁。家中猪崽饿死 05年3月初九 10、刘西东 下家沟村 因其小叔子超生牵连,同其丈夫一起被非法拘禁,被迫缴纳“学习费”计2600元,并遭殴打致伤,住院治疗35天 05年2月27 11、陈西荣 下家沟村 因其儿媳计生问题,被非法拘禁并遭殴打。其儿媳李娟怀孕10个月(就差两天出生)被强制注射药物,十小时后孩子出生,是个死体,随后被医院处理掉(此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05年2月28 12、房宝叶 下家沟村 因计划外怀孕以致其嫂子、姐姐被非法拘禁并遭殴打,被强迫缴纳“学习费”计700元及其它未名费用1000元。后被强制流产、结扎 05年2月16日 13、梅首琴 下家沟村 镇计生办“安排”她顶替房宝叶的名额去结扎(作假),手术不成功,留有后遗症。 04年12月15日 15、曹云合 新安村 因邻居(同姓)的计生问题,曹及其儿媳还有刚四个月大的孙子被非法拘禁,儿媳遭殴打且手机被抢走,被迫缴纳600“赎金” 05年3月初九 16、夏兴荣 下家沟村 因怀疑其儿媳妇怀孕,夏及其儿媳妇被非法拘禁三天,被强迫缴纳“学习费”计600元,大门被砸坏,羊生病没照料好死了四头,直接经济损失600元以上 05年4月27 17、夏京山 下家沟村 因其二哥计生问题牵连夏及其妻子被非法拘禁并遭殴打,强迫一同被抓的人员间相互殴打,交了罚款 05年3月初八 18、肖瑞和 上阳庄村 因其儿媳妇计划外怀孕,肖的父亲及及哥哥被非法拘禁,其哥哥被殴打致伤,其中一次被打昏后五小时才苏醒,交200元罚款,儿媳妇被强制流产 05年2月15、 3 月初三 沂南县 姓名 住址 证明事项 时间 19、苏永军 双堠镇东师古村 其妻被强制结扎 05年5月9日 20、韩延东 双堠镇营后村 其妻被强制结扎未遂,三十多名计生人员围困,韩与其发生争执后,被县公安局拘留了15天 05年5月10日 21、陈庚江 双堠镇东师古村 非法侵入住宅、强制结扎未遂 05年4月19 日 5月9、10日 蒙阴县 姓名 住址 证明事项 时间 22、张元成 垛庄镇西师古村 因为女儿(营后村)牵连,被逮送双堠镇计生办,被双堠镇副镇长张婷举(女)殴打,并被非法拘禁两天一夜。 05年4月18日 六、视听资料证据(1份刻录光盘) 证明事项: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到沂南县双喉镇营后村调查取证时,遭到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妇女主任阻拦,人在车里时,车辆被掀翻。 七、照片(若干) 证明事项:陈光诚与志愿者向暴力计生受害者调查取证。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非法的审判,邪恶的判决 听到陈光诚案的判决结果我们非常难过非常震惊。陈光诚是一个护法维权的中国公民,仅仅因为坚守良知和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揭露地方政府的野蛮违法计生行为,竟然在遭到长达半年多的软禁后又被判处4年零三个月监禁。 这是一场非法的审判,一个邪恶的判决;这是法律的耻辱,是中国人的耻辱。事实上,违法犯罪的不是“光明之子”陈光诚,而是那些以法律的名义迫害他的贪官污吏们! 陈光诚无罪,指控他的两个罪名根本不能成立。控方指控陈光诚“指使”、“煽动”陈光东等人故意砸坏了政府车辆。但事实上,砸车是愤怒的村民自发行为,与陈光诚无关。大量村民的证言表明,2月5日所谓陈光诚故意毁坏财物的真相是:政府方面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员在春节期间殴打并拘捕了陈光诚的邻居陈华,陈华的家人以及村民向政府要人,陈华的奶奶因情绪激动而休克躺在雪地里,村民央求政府的人派车救人,他们不理,群情激愤之下有人去砸了车玻璃。这起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是当地政府的非法行为,事件的起因也是因为政府见危不救,村民虽然砸车是错误的,但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当地政府。 控方指控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事实真相是,3月11日晚,村民陈光余遭受看守陈光诚的政府人员的殴打,陈光诚等人到村委会去找政府说理,回来路过205国道时,有人提议去县政府找领导,但就在他们准备拦车去县城的时候,看守陈光诚的人把陈光诚等人围在中间,公安局的孙学农和另一个看守拦了两个方向的车,造成交通堵塞。于是,他们给陈光诚安了一个扰乱交通秩序的罪名。 沂南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本案的程序多出明显违法。 2005年8月到2006年3月,地方政府非法软禁成光诚和他的妻子半年以上,一切对外联络被掐断。 2006年3月12日至6月10日,侦查机关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非 |